刘大勇案开庭(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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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律师事实我俩已经搞清楚了,刘大勇无罪!”我激动的向邵律师汇报了今天的两个证据

“我来写答辩状和辩护意见,你俩在旁边看着事实经过你们清楚,哪里不准确你们来纠正”邵律师拿起键盘道。

一个小时后刘大勇故意杀人案的答辩状与辩护意见就已经完成了,随着邵律师的保存将文件打印出来,刘大勇的案子基本上就是尘埃落定了,剩下的就是等着下周开庭邵律师的发挥了。我和丁卯也各自回到了各自的岗位,不同的是这几天我有事没事的会去找邵律师,帮些打杂的活。

日子就这样的过着,转眼便到了下周刘大勇案开庭。

“杨硕、丁卯你们俩跟我出去一趟”邵律师站在办公室门口冲我俩喊道。

我跟丁卯对视一眼,眼神里尽是激动。

碰碰几声后丁卯的奥迪A6就离开了律所来到了开发区法院。

在外面等了一会后,邵律师来到卫生间换好律师袍就带着我俩进入法庭内坐到辩护人的位置等待开庭。

不一会减方和审判长陪审员以及书记员以及陆续到场。

随着审判长对着书记员点了点头,书记员开口道:“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不得随意进入审判区。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实施妨害法庭审判活动行为。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请将手机关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座。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开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刘大勇故意杀人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随着检方与刘大勇以及邵律师介绍完自己身份后庭审开始拉开序幕。

审判长:经本庭核对,以上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宣读法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崔浩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茜、高平遥依法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此案。由书记员许诺澜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方可以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有如实陈述和遵守法律纪律的义务。

审判长:刚才宣布的审判员及书记员名单,公诉机关你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检方: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刚才宣布的审判员及书记员名单,被告方你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邵律师: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公诉机关,你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接到本庭开庭传票或者出庭通知书?

被告:收到了。

审判长:原、被告均在开庭三日前接到本庭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开庭审理。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检方:“嫌疑人刘大勇于今年五月二十日来到被害人陆圆圆家经被害人母亲陈述刘大勇与陆圆圆发生争吵,在次日其母亲发现被害人已经被害,并且在现场发现留有刘大勇指纹的凶器,现公诉至开发区法院判处刘大勇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审判长::“由被告辩护人进行答辩”

邵律师站起身拿着准备好的答辩状道:“对于公诉机关所述刘大勇故意杀人的案件事实被告人不予认同。首先,当日刘大勇确实与被害人发生争吵且出现夺刀行为,但是此夺刀行为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出现自残行为。其次,根据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在被害人母亲看见后就离开了被害人的家,在回家取装备后便前往长海郊区的鱼塘。最后被告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在被害人遇害时没有在案发现场!”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一下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害人遇害被告人是否在案发现场。公诉机关、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没有”

审判长:确定一下举证原则,公诉机关、被告双方围绕本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向法庭举证。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举证的同时要说清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的事项。是否听清了?

均答:“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

检方:“被害人母亲的报案陈述可以证明被害人在案发现场与嫌疑人存在争吵甚至肢体接触很激烈”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邵律师看了我一眼站起来道:“对于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机关继续举证。

检方:“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尸检报告以及凶器的调查,无论是被害人身体上还是凶器上均有嫌疑人刘大勇的指纹痕迹”

审判长:好,将该组证据提交法庭。(书记员将改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三位审判人员看一下)将该组证据提交被告。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邵律师:“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这份证据真实性不予否认确实是刘大勇的指纹,但是对关联性存有异议,被害人有过自残行为被告人出于善意阻止其自残,在过程中难免会有些接触,而且被告人将被害人手中的自残工具夺了下来,所以被害人以及凶器上才会有被告人的指纹。”

审判长:“公诉机关刚才辩护人所述是否属实?是否存在此行为?”

检方:“根据其母亲的陈述双方确实发生过争执,情况属实”

审判长:“现在由辩护人进行举证”

邵律师:“根据我们的调查以及被告人的陈述,我们有行车记录仪的证据为证并且经过公证。而且我们通过模拟刘大勇当天的出行方式以及路线可以证明刘大勇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并且经过法医的指纹检测确认上面刘大勇的指纹有很大的磨损。由以上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充分证明刘大勇有足够的不在场证明,刘大勇无罪!”

审判长:“书记员将该组证据提交至法庭,公诉机关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没有异议,现在由公诉机关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机关:“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没有证据提供。

邵律师:没有了。

审判长:公诉机关、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事实部分还有没有补充的,还有没有证据要提供的?

检方:没有了。

邵律师:没有。

审判长:好,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检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对于刘大勇故意杀人,请求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并且按照辩护人所说刘大勇与被害人发生过争执且造成身体的损伤现请求追究刘大勇故意伤害的责任。”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邵律师清了清嗓子“根据我们提供的三份证据以及它们之间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来看,足以证明被告人刘大勇没有在案发现场,此陆圆圆被杀案根本就与刘大勇无关,虽然刘大勇与陆圆圆发生过争执但涉及不到刑事惩罚,最多按照民事进行赔偿,但与本案无关。最后根据上述证据足可以证明刘大勇无罪,请求审判长公平审判还刘大勇一个公正!”